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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对于下列项目,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,县财政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级收益部分的10%奖励给企业。
1,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矿产资源勘探项目。
2,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。
3,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的商贸、物流、仓储项目。
4,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装备制造业和钢铁类项目(资源初级产品开发项目除外)。
二、对于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果品深加工、林产品深加工、中药材产品深加工、畜产品深加工、粮油食品加工等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国家产业鼓励发展的、固定资产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其它非矿产资源加工项目。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,县财政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级收益部分的15%奖励给企业。
三、对于经过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。自投产实现税收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,县财政将企业税收形成的县级收益部分的20%奖励给企业。
四、县政府认定为需重点支持的项目,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,予以奖励。